关于推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30 16:08:48浏览次数:

 

关于推选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为健全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术管理,积极落实教授治学,充分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湘大政发〔2014〕3号),学校决定启动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工作,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工作的通知”。根据学校通知精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我院的推选工作方案。
 
     一、被推荐人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2.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3.积极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拥有参与学术事务管理与决策的热情和能力;
    4.具有正高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二、推荐名额与选举方式
    1.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是院系部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进行推荐,二是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出特别聘请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院系部委员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各院系部人才培养层次、学科数量、学科实力、教授数量等方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综合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各职能部门建议提出拟特别聘请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拟特别聘请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只能是校外专家和校内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且人数不得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10。
    2.学校分配给我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称“候选人”)名额为3人,其中至少1人为未担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以下简称“非领导专任教授”)。
    3. 我院候选人由全体教师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我院全体在编在岗教授为提名候选人(以下称“提名人”)。若推选的候选人未通过学校的审批,则其名额不再补充。
    4.全体教师的50%以上参加投票选举,选举有效,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50%方可当选。若得票数过半的提名人超过候选人名额数,则依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当选的候选人,但须保证至少1名候选人为非领导专任教授。若得票过半数的提名人未达到候选人名额数,则得票过半数的提名人直接当选为候选人,再举行下一轮投票选举。在前一轮得票未过半的提名人中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取剩余候选人名额的2倍人数作为下一轮投票的提名人,若前一轮当选的候选人中无非领导专任教授,则得票最多的前两位非领导专任教授为当然提名人,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剩余的候选人。
 
    三、注意事项
    1.推选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要考虑到学科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保证委员候选人的代表性。
    2.严格按照分配指标推选出候选人,不得超过指标限额。推选时要按照要求保证未担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的比例。
    3.按照《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未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部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鼓励各学院推选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作为委员候选人。
 
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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